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随**、随兴旗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利管理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随**、随兴旗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随**、随兴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随**、随兴旗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13.40元,原告于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988.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