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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随**、随兴旗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利管理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随**、随兴旗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利管理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随**、随兴旗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随**、随兴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随**、随兴旗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13.40元,原告于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988.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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