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务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务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