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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陈**,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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