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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责任公司与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彩萍,被告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起诉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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