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彩萍,被告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起诉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力**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