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洋**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华洋**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洋**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华洋**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华**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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