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阿勒**管理局、第三人陈**其他(作为类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第三人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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