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张**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张**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20元,由原告祝*、张**负担19560元,退还祝*、张**195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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