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王**与被告王**、黎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王**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赵*、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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