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王**等与王**、黎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王**与被告王**、黎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王**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赵*、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