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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水利局与王**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特克斯县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5)特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虽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争议标的相同,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首先,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2002)伊**终字第1662号和(2015)伊**一终字第144号民事案件是基于侵权提起的物权保护之诉,显然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调整,而本案特克斯县水利局是基于其与王**之间签订的借用合同提起的合同纠纷,本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前诉与后诉法律关系截然不同;其次,前诉两案是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而本案主张解除合同并归还借用物之诉。前诉案件是围绕侵权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而本案围绕特克斯县水利局提出的借用合同效力以及应否解除以及解除后法律后果进行审查,故前诉与后诉因诉讼请求不同,所审查范围及适用法律均不同。综上,本案显然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原审裁定驳回特克斯县水利局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5)特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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