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任汉冉、任芳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诉讼,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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