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怡**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怡**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奎屯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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