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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5)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18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新N3Gxxx号车辆,在阿克苏市解放中路东侧人行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宏运商店前左转弯时,车前碰撞行人邹某某,致邹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又查,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50000元(其中48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司法鉴定书、尸检报告、死亡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亲属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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