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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6月,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苑某某,苑某某称可以帮助别人办理驾驶执照科目二的考试。2013年3月,被害人陈*将栗某某介绍给苑某某认识,栗某某让苑某某帮助其儿子办理驾照科目二的考试,苑某某要求对方给其5000元钱,栗某某将5000元钱交给陈*,陈*将5000元钱在华能家具城门口交给苑某某。后栗某某多次给苑某某打电话询问办理驾考的事情,苑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苑某某江电话关机失去联系。犯罪所得5000元用来供个人花销。

2、2013年5月,被害人艾某某因其亲戚依某某驾照科目二的考试请托苑某某办理,并按照苑某某要求当场给其8000元钱。后苑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办理,并关机失去联系。犯罪所得8000元钱用于个人花销。

3、2013年7月,被害人周某某通过朋友张*介绍认识苑某某。并请托苑某某为其小工伊斯拉木办理驾照科目三的考试,在亿家汇好超市门口,苑某某收取周某某转交的办理费5000元后消失。犯罪5000元用来归个人花销。

4、2013年8月份,被害人依*受牙某某和阿某某所托,在收取两人各10000元后找到苑某某让其帮忙办理科目二的考试。并将两人请托款中的13000元钱交付给苑某某。后苑某某一直没有办理并失去联系。犯罪所得13000元钱用来供个人花销。

5、2013年8月,依*受赛某某和苏某某所托,在收取两人各10000元后找到苑某某让其帮忙办理驾考科目二的考试。后苑某某收取依*的8500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办理。犯罪所得8500元用来归个人花销。

6、2014年6月18日,牙*某经朋友艾*介绍找到苑某某办理驾照科目二的考试,在苑某某答应办理后,在车管所楼房内,艾*将牙*托办的10000元钱交付给苑某某。苑某某收取后没有给牙*办理考试,也未将钱退还,而是将犯罪所得10000元用于个人花销。

7、2014年6月,苑某某答应张某某帮助他的一个维族朋友办理驾照考试。在车管所的值班室里张**江6000元请托费交给苑某某,后*某某一直借故没有办理,收取的现金也不予退还。犯罪所得6000元被其用于个人花销。

被告人苑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替请托人违规办理驾照考试事宜,而虚构其能够办理,从而骗取陈*、周某某等七名受害人现金555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请求依法判处。

另查,本案在审判期间,被告人的亲属已经退赔了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信息表、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帮助他人违规通过驾照科目考试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已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及危害后果,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利用其在车管所工作的身份,对多个被害人实施多起诈骗犯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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