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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9月,被告人张*在阿克苏市636居民点以办理驾照为由,诈骗张*现金19000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张*在阿克苏市636居民点以办理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10000元。

3、2013年12月,被告人张*在阿克苏市636居民点,以办理驾照不用参加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余*现金13000元。

4、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以办理驾照为由,在阿克苏市文化路二中对面骗取被害人王*现金12000元。

5、2013年8月30日,被害人杨某某因驾照科目二考试未通过,经王*介绍认识被告人张*,张*以给被害人办理驾照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取杨某某现金9000元。

6、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张*以给被害人梁某某办理驾照为由,先后共计骗取梁某某现金6000元。

7、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以给被害人许某某办理驾照为由,在阿克**建设银行门口骗取被害人现金8000元。

被告人共计骗取上述被害人现金7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上述被害人退赔并赔偿相应损失共计82000元。被告人张**知自己没有能力替请托人违规办理驾照考试事宜,而虚构其能够办理,从而骗取张*、余*等七名受害人现金7700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信息表、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帮助他人违规通过驾照科目考试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全部赔偿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以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及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供述的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与已经掌握的犯罪属于同种犯罪,其行为属于坦白。且其又属于累犯,依法不能适用缓刑。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和依法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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