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仑银**库尔勒分行与巴州安**有限公司、安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昆仑银**库尔勒分行与被执行人巴州安**有限公司、安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新7102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仑银**库尔勒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7102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巴州安**有限公司、安高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州安**有限公司、安高阳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25556.61元(其中本金320841元,执行费4712.6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巴州安**有限公司、安高阳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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