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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双进与民勤**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曹双进与被上诉人民勤县**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曹双进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9.84元,减半收取454.92元,由上诉人曹双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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