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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新疆建**四建筑分公司与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四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司与被上诉人蒋**于2014年10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现中**司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劳动争议。中**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建新**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中建新**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己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建新**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负担,余款5元退还上诉人中建新**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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