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代理审判员赵**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及被上诉人李**二审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9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3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