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奎屯徐**责任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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