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壁县供电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壁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新疆电**供电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网新疆电**供电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国网新疆电**供电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国**壁县供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