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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疆**供电公司与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壁县供电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壁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新疆电**供电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网新疆电**供电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国网新疆电**供电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国**壁县供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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