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尹**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天**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尹**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尹**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