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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被告新疆天**限公司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马**诉被告新疆天**限公司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314450元,收6016.75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应给原告退费5991.75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5元;送达邮寄费120元(原告已交纳),均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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