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剩余3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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