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被告颜**、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