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0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陆**、原审被告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游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