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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赵**、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0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陆**、原审被告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游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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