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乌鲁木**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退还原告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颜**、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西**有限公司与喀什**限公司、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赵**、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冯**、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颜**、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