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被告颜**、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杨**、刘*与杜*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乌海市**材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西**有限公司与喀什**限公司、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乌鲁木**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赵**、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冯**、四川省广安陵江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与颜**、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