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小*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乌*(新)劳仲(2015)第398号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乌鲁**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退还原告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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