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李**、曹*、丁*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农诉被告李**、曹*、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农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丁*611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7号19栋1单元301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原告陆**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7号19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00285836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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