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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刘**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霍尔果斯河流域灌溉管理处、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霍尔果斯河流域灌溉管理处与被上诉人邓**、刘**,原审被告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5)霍**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邓**、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邓**、刘**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邓**、刘**撤回起诉;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5)霍**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0元,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霍尔果斯河流域灌溉管理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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