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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与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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