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与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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