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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远东**司新疆分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达标准件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远东**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远东伟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达标准件经销部(以下简称金*达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分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远东伟业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远东**司新疆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远**分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远**分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远**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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