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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彭**查汗、霍尔果斯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查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5)霍**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查汗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赛尔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权人王**主张彭**生前借款52000元是事实,借条上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签名是彭**本人所签,该债务应由彭**的法定继承人偿还。一、二审诉讼中彭次克·巴英查汗否认丈夫彭**生前与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签名也不是彭**本人所签,对此担保人赛**也表示不知情。现借款人彭**去世,借款日期被更改,因此,王**与彭**生前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条上的签名是否彭**本人所签,借款日期应当何时计算,要进一步查明后确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5)霍**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元,退还上诉人彭**查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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