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27260.02元(其中本金618673.29元,执行费8586.73元);
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