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七四医院临床部与大田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27260.02元(其中本金618673.29元,执行费8586.73元);

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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