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许**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70.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85.3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0385.3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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