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对于军、张**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120元(原告已预交),庭前原告俞**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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