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州诉被告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保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赵**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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