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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州诉伍孝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州诉被告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保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赵**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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