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河子**技有限公司与雷**、王**、新疆博**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石河子**技有限公司(下称驼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王**、新疆博**限公司(下称博**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驼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咏梅,被申请人雷**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原仲裁被申请人王**、博**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驼铃公司提出申请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案中,雷**、王*平均承认《借据》和《借款收据》是不真实的,王*平并没有依据借款载明的内容交付现金

12000000元,因此仲裁庭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不真实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作为主张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持有的借据和借款收据被证明系不真实的证据后,其拒绝向仲裁庭提供交付借款的证据,该关键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仲裁庭仲裁程序违法。本案中对庭审中并未依法保证我方质证的权利,也未给予驼铃公司充分的陈述或者辩论的机会,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乌鲁**委员会作出的(2014)乌仲裁字第30号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雷**答辩称: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称我方伪造证据但是并无事实依据,我也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都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的申请。

原仲裁被申请人王**、博**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驼铃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结合驼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理由,本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的问题。申请人驼铃公司认为《借据》、《借款收据》不真实,系伪造的证据,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上述举证系伪造的证据。申请人驼铃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但这与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并不属于同一个概念,故申请人驼铃公司以借据及收据所载明的客观事实不存在为由认为上述证据本身系伪造,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申请人雷**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驼铃公司认为雷**隐瞒了关于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关键证据,但驼铃公司并未指出雷**隐瞒的证据名称。仲裁庭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规则对本案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仲裁规则。对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是否履行、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进行判定属于仲裁庭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认定,而当事人对仲裁实体处理结果的异议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的理由。申请人驼铃公司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关于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申请人驼铃公司认为仲裁庭将保护其依法享有质证的权利,但其并未指出未经质证的证据名称。关于石河子博华北**有限公司是否被剥夺了陈述或者辩论的权利亦非驼铃公司的抗辩范畴,故申请人驼铃公司认为仲裁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由此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用于支持。综上,申请人驼铃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石河子**技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4)乌仲裁字第30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石**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石**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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