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米**一初字第40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齐**在米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债权169805.19元。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齐**在米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债权169805.19元解除保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冻结被告齐**在米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债权169805.1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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