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乌鲁木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乌鲁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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