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华联**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库尔勒**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额退还库尔勒**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