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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申兵所有的新A808SJ号哈弗牌小型客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申兵所有的新A808SJ号哈弗牌小型客车的车辆档案;

二、查封原告陈**所有的新AUC168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档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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