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广安**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司乌苏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深圳市广安**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司乌苏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三方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案被告新疆**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司乌苏分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乌苏市,该案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亦在乌苏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不动产纠纷,该类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且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