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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宾汽车总队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师大西路食话人生海鲜生捞餐厅、王**、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宾汽车总队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师大西路食话人生海鲜生捞餐厅、王**、李**、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宾汽车总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宾汽车总队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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