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刘**因与被申请人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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