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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上诉人陈**已交),由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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