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郭**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限公司在新疆盈**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进行保全。案外人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新AXV677号“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案外人胡**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五家渠八区长安西街653号天山花园小区17栋2单元2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五房权证城字第20121012)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该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江苏**限公司在新疆盈**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