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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3元(原告预付),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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