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英诉被告伊犁天**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英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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