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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伊犁天**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英诉被告伊犁天**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英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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