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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