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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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